經濟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局 函
承辦單位:歸檔/申請歸檔展期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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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辦單位: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發文字號:水七工字第106011304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檢送本局辦理107年度【旗山溪內灣段防災減災工程】第二場公聽會公告1份,請即張貼公告周知並派員參加,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辦理。
二、本公聽會時間訂於106年12月27日上午10時30分假高雄市杉林區公所二樓會議室舉行。
三、旨揭會議公告惠請高雄市政府、杉林區公所、杉林里辦公處,於貴府(公所、村(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村(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予以張貼公告周知。
四、本次公聽會已刊登於106年12月20日台灣時報及張貼公告於經濟部水利署網站(進入首頁後點選:政府資訊公開>公聽會>第七河川局)。
正本:高雄市政府、高雄市杉林區公所、杉林里辦公室、盧oo、潘oo、李oo、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經濟部水利署
抄本:本局工務課、資產課
經濟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發文字號:水七工字第1060113041號
附件:
主旨:興辦107年度【旗山溪內灣段防災減災工程】第二場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事由:說明本局興辦107年度【旗山溪內灣段防災減災工程】之興辦事業計畫概況,並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意見。
二、時間:106年12月27日上午10時30分。
三、地點:高雄市杉林區公所二樓會議室
四、公聽會當天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終止會議之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