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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署第七河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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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位置:首頁>為民服務>問答集

Q:一、申請河川公地使用種植許可應具備什麼資格?
A:

依據河川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下列人員不得申請使用河川公地種植植物。
1.法人或未滿十六歲之自然人。
2.住所與申請地點非在同一或毗鄰鄉鎮市區者但其居住地點距離申請地點在十公里以內者,不在此限。
為防止以人頭名義申請並維護居住於附近農民權益,基於管理上需要,戶籍為寄居者不准申請。

Q:二、申請河川公地使用種植許可應檢具下列書件:
A:

1.河川公地種植植物申請書、承諾書、使用費繳納保證書及申請人全戶戶籍謄本各三份。
2.保證人戶籍謄本一份及切結書一份。
3.申請種植植物河川公地位置及其周圍五十公尺之實測平面圖二份,比列尺應與河川圖籍比列相同1/2400(應以透明紙繪製、測繪者應簽名蓋章並載明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詳細戶籍地址、電話號碼)。
4.原許可書及最近一期使用費代金聯單繳納收據影本(新申請案免附),未繳清使用費者應先補繳(含滯納金)再予受理申請案。

Q:三、申請河川公地使用種植許可有何限制?
A:

申請河川公地使用種植許可有左列之限制;
1.為保護河防安全,禁止在河川區域種植或施設足以妨礙水流之行為,應以種植低莖作物為原則。
2.使用河川公地種植者,應以戶為單位,每戶使用面積不得超過五公頃。
3.每次申請許可使用期限為三年,期滿欲繼續使用者,除河川管理辦法另有規定者外,應於期滿前三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者其許可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Q:四、河川公地使用種植許可期限滿三年後應如何申請繼續使用?
A:

如未有違規種植或施設足以妨礙水流行為及地形未變動情事者,得不具實測圖,而申請延長使用,並得延長使用兩次(連同第一次許可使用期限共九年)同時應檢具下列申請書件:
1.原許可書及最近一期使用費代金聯單繳納收據影本。
2.河川公地種植植物申請書、承諾書、使用費繳納保證書及申請人全戶戶籍謄本各乙份。
3.保證人戶籍謄本一份及切結書一份。
地形有變動者應重新檢測圖籍以新面積並檢具上述問答集二之各項書件資料辦理申請使用許可。

Q:五、申請河川公地使用種植許可應向何單位申請?
A:

請檢具齊全書件向經濟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局申請使用種植許可。

Q:六、河川公地使用種植整地應如何申請又有何限制?
A:

1.應檢具使用許可證及整地申請書(並註明整地期限)向經濟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局申請。
2.使用許可河川公地種植整地不得有客土,宜以就地整平為原則,砂土嚴禁外運,且田埂高度不得超過五十公分。
3.作業時間以上午七時至下午十八時止。

Q:七、河川公地使用在那種情況下會被廢止許可?
A:

河川公地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其許可:
一、自取得許可之日起,逾六個月未使用者。但經管理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河川許可使用費經催繳,未在通知期限內繳清使用費者。
三、轉讓他人或未依許可內容或範圍使用者。
四、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他人於其使用範圍有違反許可使用者。
五、施設運輸路、便橋或越堤路,獨佔使用或於依第四十一條規定私自收費者。
六、經許可使用後,申請資格喪失者。
七、公地種植植物施肥或管理不當致影響環境衛生,經勸導或取締無效者。
八、為水利設施整治、管理、公共使用或其他防救緊急危險之必要者。
九、該許可使用地劃出河川區域者。
十、其他使用有違反本法、妨礙水流或治理計畫者。
  除前項第八款及第九款外,經廢止許可者,應依法予以處分並追繳應繳之使用費及滯納金,且一年內不得再申請使用河川公地。

Q:八、許可使用者之河川公地辦理放棄應檢具那些書件?
A:

河川公地辦理放棄應檢具下列書件:
1.河川公地放棄使用申請書
2.為免遭冒名放棄應由原使用者出具印鑑證明(本人親自到本局申請者免附,惟需對照身分證)。
3.許可證正本。
4.使用費繳納代金聯單收據(未繳清者應補繳)。
使用河川如有損害應由使用人負責回復原狀或賠償。

Q:九、河川公地種植許可使用者死亡,其家屬仍需繼續使用耕作,應如何辦理繼續使用?
A:

原許可使用者死亡後六個月內,由同戶內或直系血親中,推由具申請資格者一人檢具下列書件申請使用許可:
1.同意書(戶內家屬簽名同意由新申請人申請之同意書,並檢附原許可使用者死亡除籍之戶籍謄本)。
2.應檢具上述問答集二之各項書件資料。

Q:十、每年之防汛期在那個月日?
A:

每年五月一日至十一月卅日。

Q:十一、河川公地許可種植植物其種類及高度有何限制?
A:

為考量事實需要,對種植案件之處理,因地理環境氣候因素,致生長、收成期各有不同,植物種類及高度限制規定目前處理原則如次:
1.已完成(含施工中)高灘地綠美化河段,不論高低水河床除管理機關專案許可外,禁止一般申請種植使用案件許可。
2.長年生之植物(指收成後無需再播種仍繼續生長者)及棚架植物(需棚架作支柱之植物)應予禁止栽植或應予取締。
3.短期植物收成期在汛期期間內(每年五月一日至十一月卅日)以種植高度不超過50公分之植物,而軟莖植物以對水流不影響者為限。
4.在汛期將結束前一個月內(每年十一月一日後)播種,而收成期在翌年汛期開始前(四月卅日前)視植物類別並就生長期、收成期自行認定,但仍以種植不超過50公分之軟莖作物為主,如有超過50公分之硬莖植物,則應於汛期開始前收成完妥,並自行剷除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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